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優質21篇)
合同是一種法律文件,用于約定雙方在特定事項上的權利和義務,有效保障交易安全。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在各種場合都需要簽署合同。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們有必要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注意事項。如何合理安排合同的履行時間和支付方式?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方式應當合理和合法。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一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術總監,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術副總裁,季某經過網上視屏面試,北京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發出offer,通知其國慶后即來北京上班報到。
季某為此很高興,請親朋好友多次聚會,花費上萬元。
國慶后季某剛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該職位已經有更合適的人員。
季某大為光火,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與自己的勞動合同。
本人觀點:北京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違誠信的市場原則,但是從勞動法角度,季某的主張不會得到支持。
單位發出offer,應視為要約邀請,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還沒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勞動合同,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
第二章 因勞動合同的解除引發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到底是辭職還是解雇?
曾某是單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與同事相處也不和諧。
人力資源總監與其談話,要求自動離職,并且手寫一份辭職申請書。
曾某寫完辭職申請書并且辦理完畢離職手續后,非常后悔,認為自己被單位算計了。
于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而單位稱曾某是自己提出離職了,有辭職申請書為證。
本人觀點:本案看似復雜,其實關鍵一點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勞動者同意了,雙方屬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書只是一個表象。
本案既不是辭職,也不是解雇,而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進一步講,本案的關鍵在舉證。
如果曾某能舉證證明人力資源總監的談話內容,則應認定為協商一致,如果不能舉證,那么辭職申請書就具有強大證明力,足以證明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第三章 因勞動合同的終止引發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無效。
魏某(女)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單位提前一個月發出不予續簽通知書。
在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后,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但是幾天后魏某發現自己已經懷有身孕,隨要求與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單位稱雙方勞動合同已經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不可能繼續履行。
本人觀點:《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勞動者在醫療期等,如遇勞動合同到期,則勞動合同自動順延至上述期限屆滿。
本案中魏某在單位辦理離職手續期間已經懷孕,實際上此時勞動合同并沒有到期,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而不予續簽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雙方勞動關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權回單位上班,并享受相應孕期待遇。
進一步說,女職工的三期以及醫療期等可以改變勞動合同期限,使其延長,可以使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變得沒有法律效力,但是這些期間不能對抗《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性解除——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即使正處于醫療期,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 因調崗調薪引發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增設部門總監,對部門經理是否意味著調崗
張某是公司的財務經理,是財務部的一把手,全面負責財務部的日常管理。
后公司架構調整,在財務部設立財務總監的職位,其級別高于財務經理。
張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認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沒有協商一致,要求恢復自己對財務部全面管理工作。
本人觀點:公司出于發展需要進行必要的戰略調整,增設或者減少一些部門或者崗位,法律是允許的,只要不調整薪酬,問題就很好解決。
所以,對于某個員工欲進行調崗調薪,可以分兩步走,先調崗不調薪,待其接受這一事實或者勞動仲裁敗訴后,再相應的調整薪酬。
并且,就調崗的合理性來說,財務經理原先承擔著巨大的工作壓力,這對于勞動者來說是義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權利。
(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給付工資,勞動者的權利是獲得報酬)。
現在增加了財務總監,財務經理的義務少了,相當于用人單位放棄了自己的部分權利,從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權利可以放棄的原則的。
案例二:崗變薪不變,員工拒絕到新崗位報到被企業辭退
陳某是單位的技術總監,在總部北京工作。
公司因為業務發展需要,在南京開設了分公司。
人力資源負責人和陳某協商,希望調任陳某至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
陳某認為公司將自己調往南京,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意。
雙方發生爭議,訴至勞動仲裁委。
本人觀點:勞動合同履行地點是勞動合同重要條款。
將陳某調往外地,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雙方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
本案雙方已訴至勞動仲裁委,可以預見陳某將勝訴。
除非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陳某將繼續在北京總部工作。
公司的快速多元化發展,在各地設立分公司,并派駐總部人員常駐是常有的事。
但從法律角度,應遵循協商一致原則。
提出兩點對策,一是充分協商,簽署補充協議,作為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是不任命分公司的職位,以出差的名義排其前往工作,即不形成對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五章 因勞動報酬引發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設計師晝夜加班,離職時索要加班費
本人觀點:由于崗位需要,廣告公司平面設計人員一般是晚上工作,并且每天實際工作時間是超過8小時的。
因此比較穩妥的方法是申請綜合工時制,這樣即不存在延時加班等情形。
當然,勞動者主張延時加班,是要由勞動者舉證的。
這些證據包括——與會人員簽名的會議記錄、在延長時間內完成的工作并有相應記錄、證人證言(效力較弱)、往來收發的郵件等等。
案例二:客戶毀約,離職銷售員索要提成工資
白某是一家培訓公司的銷售人員,一次與某事業單位順利簽單。
該培訓公司與事業單位的合同約定總款項30萬元,分3個月支付。
根據培訓公司提成制度,當月回款額5%作為提成發放。
合同簽訂后,白某因為身體原因而提出離職,并辦理了離職手續。
但是商海難料,事業單位解除了該培訓合同。
白某得知后,認為自己在職時簽下此單,根據規章制度公司應支付提成,至于該合同時候履歷,則不關自己的'事情。
本人觀點:剝繭抽絲,本案的關鍵就是提成制度的效力以及執行的問題。
只要該制度經過民主程序討論協商或者公示并有勞動者簽字,同時內容合理合法,就是有效的。
具體本案中,提成制度明確規定,支付提成的前提是當月有回款,而不是簽訂合同就支付,所以白某的要求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第六章 因日常管理引發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員工拒不交接工作,卻反訴企業拖欠工資
岳某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單位不打算續簽。
在向岳某發出不予續簽通知書后,岳某表示反對,稱自己找不到其他工作,于是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后,仍然每天來上班,并且每天在公司門口,拿一份當天的報紙拍照,以證明自己每天來上班。
岳某為人蠻橫,公司同事都不愿招惹。
此狀況一直持續兩月之久。
鑒于岳某每天都來,公司也支付的工資。
后單位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自x月x日起將不再支付工資。
岳某隨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雙倍工資,經濟賠償金等。
本人觀點: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完全有權利不續簽。
個別勞動者的蠻橫無理,用人單位應采取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利益。
本案中用人單位大意失荊州,岳某每天來上班,單位還支付工資,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相當于原勞動合同的續簽,因此用人單位不僅要支付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在發出解除通知書后還應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者拒不交接工作時,用人單位應及時停發工資,停止繳納社保,謹防因為拖延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案例二:預休年假,企業想收回不容易
2008年頒布了《國務院年假管理條例》,對于年假有了詳細的規定。
除非與員工有書面協議,否則年假不能存入下一年度,即在當年必須使用完,或者按照300%來支付。
支付300%,包含本身工資,其實是多支付2倍,這一點與法定節假日支付300%是不同的。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的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現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于是讓某補票。
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干嘛那么多廢話。”三人聽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沒帶錢,央求汽車把他帶到某某站。
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當日下午1點,售票員發現客人太多,已經超員5人,于是便拒載后來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車,售票員說,“客車運輸不能超載,出了問題,我們要負責任的。”丁說:“出了問題,我負責。不管什么問題,我都一人負責。”售票員無奈便讓其上了車,還說:“出了問題可由你一個全部負責!”下午3點,售票員發現戊某攜帶危險品,便隨之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毀。
戊堅決反對。
售票員說;“要么你拿著危險品下車,要么讓我銷毀。”后來,由于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了。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趕下車?
(2)由于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為什么?
(3)售票員是否有權銷毀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為什么?
(4)對于趙某的流產,丁是否應負責?為什么?
(5)對于趙某的流產,售票員和其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答案: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
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對于趙某的流產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并加劇引發趙某流產的擁擠狀態負有一定責任。
(5)對于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
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解題思路
本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為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
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系也比較簡單。
法理詳解
(1)、(2)、(3)《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297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以上兩個條文的規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
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著丙是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定。
至于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并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二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盡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轉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
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臺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
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為什么?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
出處 FaNWeN.ChAzIDiAn.Com
該建筑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愿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并于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當天驗收并接收了貨物。
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后,積極準備貨源,于接信后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于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于法有據?
(3)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后即發貨100噸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后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于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應當視為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驗收并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為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為準,價格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為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并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默認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為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為準。
學計算機的小熊畢業后到一家軟件公司工作,試用期間表現優秀,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務,可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小熊突然離開公司。
半年后,他又重新應聘到這家公司,經過重重面試,最終又被公司錄取,但公司規定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6個月的試用期經考核合格后才能轉正。
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此案。
小熊還得在公司實習,小熊在第一次在軟件公司試用期間離開公司,表明小熊無條件解除了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第二次來到同一公司是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就不適用),因此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
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與丙入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入住后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并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
于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
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
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
206月,由于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余元財產損失。
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別墅,發現戊已占用別墅。
原來,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并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后,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于戊。
問題:
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4.別墅裝修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么?
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么?
1.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乙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
(2)甲的維修屬于無因管理人的行為,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
瓦片質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
(3)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范圍。
3.(1)甲丁之間屬于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并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則,完成工作問題適用承攬合同規則。
(2)應由丁承擔。
因為丁為雇主,應對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裝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無權。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無過錯,因此損失應由甲自行承擔。
6.丙有權對乙主張自己基于原租賃合同對該別墅的承租使用權。
因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7.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
因為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占人返還原物。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三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產的一套精密成套設備,雙方找丙公司商議,由丙公司購買并直接租給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簽訂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給乙公司貨款500萬元;(二)乙公司將精密成套設備代辦托運給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該設備,期限為,每年租金為80萬元。
該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甲、丙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乙公司未加蓋合同專用章。
丙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后,為籌借資金欲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丁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丙公司請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諾。
丙、丁、戊簽訂了如下合同:(1)丁銀行借給丙公司300萬元,預扣1年的利息30萬元,實際交付丙公司270萬元;(2)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丙公司應付給戊公司擔保費30萬元。
合同由三方簽字并加蓋了各自的合同專用章。
乙公司簽訂合同后與庚公司又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
甲公司簽訂合同后,為順利安裝和操作該設備,又與辛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合同,但合同未約定根據咨詢意見作出決策的損失承擔。
[問題]。
(1)甲、乙、丙之間的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哪種合同?
(2)現設乙公司以未加蓋合同專用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其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3)丙與丁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額應為多少?為什么?
(4)丙、丁、戊所簽的合同中約定的30萬元的擔保費是否有效?為什么?
(8)現設庚公司因承運設備中有過錯造成設備損失,應由誰向庚公司索賠?為什么?
(10)現設辛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甲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
該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么?
[正確答案]。
(1)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該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數額應為270萬元,因為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該約定有效。
因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證人向保證人支付擔保費。
(5)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為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擔保法》,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違約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239條的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7)辛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59的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8)應當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賠。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9)該維修費由甲公司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24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10)該技術成果歸辛公司所有。
根據《合同法》第363條的規定,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考點集成]。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人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與融資相結合。
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內容。
(2)租賃關系與買賣關系相結合。
前者是以后者為前提,后者是前者實現的保證。
(3)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的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但租賃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有承租人負責。
(4)原則上租賃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書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稱為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另外,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或者建議作出決策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委托方承擔。
但約定由委托方決策并指導實施的情況除外。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四
某甲和某工廠訂立一份買賣汽車的合同,約定由工廠在6月底將一部行使3萬公里的卡車交付給甲,價款3萬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車后15日內余款付清。
合同還約定,工廠晚交車一天,扣除車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應多交車款50元;一方有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6000元。
合同訂立后,該卡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車在途經山路時,因遇雨,被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工廠對卡進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給甲。
10天后,甲在運貨中發現卡車發動機有毛病,經檢查,該發動機經過大修理,遂請求退還卡車,并要求工廠雙倍返還定金,支付6000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營收入損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工廠意識到對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車沒有力理過戶手續,合同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
現請回答下列問題:
1、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卡車受損,損失應由誰承擔?
3、甲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4、甲能否要求退車?
5、甲能否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6、甲能否請求工廠賠償經營損失?
7、甲能否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三、答案:
1、有效。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負責。
依《合同法》第142條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此時卡車尚未交付,所以應由出賣人某工廠承擔。
3、不能。
因為作為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某工廠并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經營者”,甲也不是該法所稱的“消費者”。
4、能。
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甲不能同時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合同法》第116條之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能。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甲的經營收入損失可視為因工廠履約不符合約定而給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損失,且這種損失能為工廠在訂約時所預見。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五
本書針對性地選擇了近年來作者鑒定的部分復雜、疑難案件實例,希望通過對這些案例的介紹,反映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概況,司法鑒定典型案例。本書的特點一是“以案說理”,即在詳細介紹某一案例時引出相關的理論,展開討論、闡述自己的觀點。作者評析這些案件,力圖對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者和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律師,在如何處理相關事務時提供幫助和啟發。本書也可作為有關人員的培訓參考資料。
作者簡介。
本書目錄。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理論與實踐》前言。
……。
精彩書摘。
隨著改革不斷深化,我國法制建設逐步完善,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司法鑒定《司法鑒定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對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等,要求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日趨增多。
各區縣(自治縣)司法局、各相關司法鑒定機構:
為加強司法鑒定行業信息宣傳,進一步樹立我市司法鑒定行業的良好形象,擴大司法鑒定在社會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促進司法鑒定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市司法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收集司法鑒定典型案例,屆時將選取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道并整理成冊印發。各相關單位和機構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司法局報送,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案例的主要內容。
司法鑒定活動中涉及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司法會計、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產品質量、食藥品安全、環境監測、稅務司法、保險評估、知識產權、農業、林業、電力、地質勘查、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電子數據等行業、領域的典型鑒定案例。
二、案例的時間要求。
近十年來,尤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及《重慶市司法鑒定條例》實施以來的典型案例。
三、案例報送數量及時間。
原則上每個機構最少報送一例(多不限),各區縣司法局要敦促所屬機構在2012年2月29日以前報送。
四、案例報送方式。
區縣司法局以及各機構將典型案例的電子版報送到司法行政網專用郵箱:jdc@。
聯系人陳麗影王雅潔。
電話67080229。
2012年2月7日。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六
某建筑公司與某學校簽訂一教學樓施工合同,明確施工單位要保質保量保工期完成學校的教學樓施工任務。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學校提交了竣工報告。學校為了不影響學生上課,還沒組織驗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過程中,校方發現了教學樓存在的質量問題,要求施工單位修理。施工單位認為工程未經驗收,學校提前使用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應再承擔責任。試問:
1、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三要素分別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學校。客體是施工的教學樓。內容是主體雙方各自應當享受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而言是某學校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在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后,該學校就有權要求建筑公司按時交付質量合格的教學樓。建筑公司的權利是獲取學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該項權利后,就應當承擔義務,即按時交付質量合格的教學樓給學校,并承擔保修義務。
2、應如何具體地分析該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及責任的承擔方式,為什么?
答:因為校方在未組織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違反了工程竣工驗收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所以,一般質量問題,應由校方承擔。但是,若涉及到結構等方面的質量問題,還是應按照造成質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責任。因為承包方已向學校提交竣工報告,說明施工單位的自行驗收已經通過,學校教學樓僅供學校日常教學使用,不存在不當使用問題,所以,該教學樓的質量缺陷是客觀存在的。承包方還是應該承擔維修義務,至于產生的費用應由有關責任方承擔,協商不成,可請求仲裁或訴訟。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辦,還未動工被索賠40萬。
甲方:m通用機械廠。
乙方:n集團第八分公司。
甲方為使本廠的自籌招待所盡快發揮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圖還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就和乙方簽定了施工合同,并撥付了工程備料款。意在早作準備,加快速度,減少物價上漲的影響。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進場做準備,搭設臨時設施、租賃了機械工具、并購進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開工。當甲方拿到設計單位的施工圖及設計概算時,出現了問題:甲方原計劃自籌項目總投資150萬元,設計單位按甲方提出的標準和要求設計完成后,設計概算達到215萬元。一旦開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開工,施工隊伍已進場做了大量工作。經各方面研究決定:“方案另議,緩期施工”。甲方將決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來了索賠報告。
m通用機械廠基建科:
我方按照貴廠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準時進場(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準備工作。鑒于貴方做出“緩期施工”的時間難以確定,我方必須考慮各種可能以減少雙方更大的損失。現將自進場以來所發生的費用報告如下:
臨時材料庫及工棚搭設費;工人住宿、食堂、廁所搭建費;辦公室、傳達室、新改建大門費(接到圖紙后時間內);已購運進場材料費;已為施工辦理各種手續費用;上交有關稅費;共計10項合計40.5萬元。
甲方認真核實了乙方費用證據及實物,同意乙方退場決定,并給予了實際發生的損失補償。
案例三: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
案情簡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廠(以下簡稱甲方)與某市區修建工程隊(以下簡稱乙方)訂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規定:乙方為甲方建一框架廠房,跨度為12m,總造價為98.9萬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開、竣工日期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開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給乙方工程款、材料墊付封款共101.6萬元。到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質量部分不合格。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5.6萬元。受訴法院審理認為:工商企業法人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超范圍經營的民事行為無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廠房,超越了自己的技術等級范圍。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原、被告所訂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2、被告返還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萬元;
3、被告償付因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費5.6萬元.案例評析:建筑企業在進行承建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核準登記的建筑工程承建技術資質等級范圍,禁止超資質等級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經營范圍僅能承建小型非生產性建筑工程和維修項目,其技術等級不能承建與原告所訂合同規定的生產性廠房。因此被告對合同無效及工程質量問題應負全部責任,承擔工程質量的返工費,并償還給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案例四: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簡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顧某(杭州市余杭區運河鎮個體建筑工匠)在沒有資質承建工業廠房的情況下,超越承建范圍,與桐鄉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簽訂協議,承建該公司的球磨車間。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顧某違反規章制度,沒有按照規定要求的施工圖施工,且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險作業,留下事故隱患。2003年4月16日15時許,施工人員砌筑完球磨車間西墻后,在墻身頂部澆天溝時,由于墻身全部采用五斗一蓋砌筑,且中間沒有立柱或磚墩加固,天溝模板沒有落地支撐,致使墻身失穩倒塌,造成高某被墻體壓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輕傷、韓某輕微傷的重大傷亡事故。
[案例評析]。
我國《刑法》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為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嚴重后果”為必備條件。本案中,被告人顧某在無建筑資質的情況下承建工業廠房,超越承建范圍,且在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受到刑事追究。同時,本案也警示人們,在農村個人建房以及個體工商業主建廠房時,無資質、超越承建范圍、違章施工建房的現象仍時有發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訓能夠引起建房戶的關注,杜絕和遠離無資質建房,避免因一時貪圖小利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同時,有關部門要重視安全生產,加大對這方面的管理力度,從源頭上遏制這類事故的發生。
.違章冒險作業,出事將被判刑。
2000年11月30日,秀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將被告人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經查,被告人在任法人代表的嘉興市某清洗有限責任公司無建筑企業資質的情況下,超越經營范圍,擅自承接了屬于建筑工程分項工程的嘉興市西馬橋小區房管幼兒園的外墻修補業務,無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指派既沒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專業考試,又無操作證的公司合同工楊某、沈某兩人對房管幼兒園的北側外墻進行違章冒險作業。楊某在無任何防護設備進行作業的過程中因操作不當致身體失去控制,頭部直接撞擊在北側外墻墻面上,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向死者家屬作了適當的經濟賠償。
所謂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包括從事生產的工人、科學技術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產的領導人員),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對于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主管負責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從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2)行為人必須具有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3)必須因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重大傷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巨大或者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等。
(4)重大事故必須發生在生產、作業活動過程中,并同有關職工及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有不可分離的聯系。(5)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觀上是出于過失,而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則往往是明知故犯。根據《刑法》134條規定,依法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五:衡陽大火緣由。
據新華社衡陽(2003年)11月15日電,湖南衡陽“11·3”特大火災坍塌事故重大嫌疑人——坍塌的衡州大廈開發商永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文革已被當地警方控制。
了解到,李文革14日上午已被當地警方滯留詢問。與此同時,一些與坍塌的衡州大廈相關建筑設計人員、組織施工人員、物業管理人員等涉嫌違法違規的人員,也已被當地警方采取強制性措施。
案例六:只因不按法規辦,開工損失20萬。
案情簡介:s建筑公司五處(乙方)中標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簽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規劃部門批準位置)放線后,發現擬建工程北端應拆除的臨時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響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現場后便做出將總平面位置進行修改的決定,通知乙方將平面位置向南平移2m后開工。正當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時,規劃監督工作人員進現場檢查發現了問題,要求立即停工,向甲方開據5萬元人民幣罰款單,并要求工程原批準的位置不得變動。
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置施工的書面通知后提出索賠如下。
b研究所基建處:
按到貴方仍按原平面位置進行施工的通知后,我方將立即組織實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橫墻基槽作廢,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開挖新基槽。所發生的此類費用及停工損失應由貴方承擔。
1、所有橫墻基槽回填夯實費用3.5萬元;
2、重新開挖新的橫墻基槽費用6.3萬元。
3、86人停工20天損失費2.52萬元。
4、租賃機械工具費1.88萬元。
5、其他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0.8萬元,合計15萬元。
6、順延工期20天。
甲方審核后批準了乙方的索賠。
案例評析:
此案是法制觀念淡薄在工程建設方面的體現。許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對建筑工程規劃管理的要求,也清楚已經批準的位置不得隨意改變,但執行中仍是我行我素,目無章規。本案中,甲方如按報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除花房,創造施工條件。或按保留花房方案去報規劃爭取批準,都能避免20萬元的損失。
現實中,建設工程許可制度不認真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常見的違法現象有:批準施工圖后又修改設計的;擅自增加層數的;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擅自改變平面布局等。希望大家從本案中得到教益。
案例七:不按規劃法規擅自施工獲處罰。
案情:
1994年9月,原告楊前文依法取得某縣縣城規劃區界定范圍內的城南小區建設用地許可證,有效期一年(1994年9月至1995年9月)。1995年至1996年,原告未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按照用地許可劃定的紅線建設完成第一、二、三層建筑物主體工程,后停止施工。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間續建完成第四、五、六層建筑物的主體工程,未裝修。2000年3月間,被告某縣建設局發現原告未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在規劃區界定的城南小區建設第六層建筑物,經勘察并委托評估,面積為99平方米,整體造價29700元。同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達城建監察通知書,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于5月15日組織聽證會,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
6月27日,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原告楊前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于2000年2月、3月間,建設第六層建筑物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下稱《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的規定,決定處罰原告楊前文:責令限期(十日內)改正(出具保證書);并處罰款1485元。原告楊前文不服被告所作行政處罰,于2000年7月4日,向縣政府申請復議。9月25日,縣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
十一、第四十四條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被告縣建設局根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中的第六層建筑處以5%法定幅度內的罰款1485元,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量罰適當、公正,行政執法程序合法。遂判決維持被告所作行政處罰決定。宣判后,原告楊前文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人楊前文作出限期改正,并處罰款1485元的處罰,屬適用法律錯誤,該處罰決定依法應予撤銷,原判予以維持是錯誤的。遂依法判決,撤銷一審行政判決;撤銷縣建設局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八:某重點工程招投標活動。
【背景資料】。
某省重點工程項目計劃于2004年12月28日開工,由于工程復雜,技術難度高,一般施工隊伍難以勝任,業主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過資格預審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業發出了投標邀請書。該五家企業均按接受了邀請,并于規定時間9月20日~22日購買了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中規定,10月18日下午4時是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評標標準: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在投標截止時間這前,a、b、d、e四家企業提交了投標文件,但c企業于10月18日下行5時才送達,原因是中途堵車。10月21日下午由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主持進行了公開開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共有7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總經理1人、d公司副總經理1人、業主代表1人)、技術經濟方面專家4人。評標委員會于10月28日提出了書面評標報告。b、a分列綜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標人考慮到b企業投標報價高于a企業,要求評標委員會按照投標價格標準將a企業排名第一、b企業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標人向a企業發出了中標通知書,并于12月12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回答下面問題。
【問題】:。
1、業主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做法是否妥當?說明理由。
2、c企業投標文件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3、請指出開標工作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4、請指出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5、招標人要求按照價格標準評標是否違法?說明理由。
【問題解答】:。
1、不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中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進行邀請招標。(1分)因此,本案業主自行對省重點工程項目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本案c企業的投標文件送達時間遲于投標截止時間,因此,該投標文件應被拒收。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本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是10月18日下午4時,但遲至10月21日下午才開標,是不妥之處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開標應由招標人主持。
本案由屬于行政監督部門的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主持,是不妥之處之二。
4、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e公司總經理、d公司副總經理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是不妥的。
《招標投標法》還規定評標委員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本案技術經濟方面專家比例為4/7,低于規定的比例要求。
5、違法。根據《招標投標法》進行評審和比較。
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屬于違法行為。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七
履約保證金條款的設計: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簽定后_____工作日內向出租人支付履約保證金______萬元人民幣。支付履約保證金前______工作日出租人應提供合法收據,否則承租人有權順延履約保證金支付時間。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履約保證金在本合同終止(提前終止、解除或屆滿)時,承租人可用履約保證金抵付臨近合同終止日相應月份的租金,直至數額為零。履約保證金抵付租金時,出租人應提供合法房屋租賃發票。當承租人同時拖欠物業費、水電費、房租費以及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時,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用履約保證金進行抵扣,但應首先抵扣拖欠的房租費用。
租房合同中關于履約保證金條款的適用問題:
1、履約保證金(常見的稱呼如押金、訂金、留置金、保證金等)是擔保承租人按租賃合同履約的單方擔保。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有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等特別約定,此處約定的保證金實際上是一種履約保證金。
2、履約保證金屬于金錢質押,在簽訂合同或履約保證金條款時成立,當正式交付給出租人時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約保證金以補償功能為主,懲罰功能為輔,即履約保證金主要用來補償違約后約定的違約金額度不足的問題,但也有法院判決承認履約保證金的懲罰功能。
3、房屋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條款未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具備定金功能的,不能發揮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雙方的擔保,當約定一方交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后,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需雙倍返還,交付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回,此種規定體現的就是定金的效力。
4、房屋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擔保范圍沒有明確約定的費用(如租金),當發生承租人拖欠的情形,如出租人無法證明其損失已經達到或超過履約保證金保證的金額的,出租人不能直接沒收履約保證金。
5、履約保證金條款可以約定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后,出租人拖延退還履約保證金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者直接約定在合同臨近終止時承租人有權以履約保證金抵付相同數額的租金。
6、承租人可以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抵扣順序,在同時拖欠物業費、水電費、租金和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時,如承租人沒有約定先抵扣欠付的租金,那么存在出租人首先沖抵物業費、水電費后,由于欠付的租金依然存在,違約金將持續產生;在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達到一定金額時,很可能達到租賃合同約定的因拖欠租金過多而導致出租人解約的條件。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八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九
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臺2800元,共計14萬元。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后先付4萬元,其余待銷售后付清余下的10萬元貨款。后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柜,打開銷路。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由乙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廠通知甲商場,稱用應收甲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試分析:乙冰箱廠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乙冰箱廠的做法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本案中,甲商場與乙冰箱廠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彼此的合同標的物又屬于種類和品質相同的貨幣,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廠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同類債務相互抵銷的規定,通知甲商場對6萬元債務予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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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
一、案例背景。
某建筑公司(簡稱承包人)通過議標取得某公司(簡稱發包人)的生產廠房b#廠房工程的施工承包權,并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為總價包干形式。工程為單層框架結構,建筑面積為6243.55平方米,檐高為8.5米,跨度為18米;于2006年1月12日開工,2006年9月30日竣工,工期為261日歷天,合同約定未按工期要求完工,每推遲一天扣總價款的1‰;質量為合格工程;施工范圍為廠房施工圖內全部內容及設計變更中的內容;合同約定420元/平方,包干總價為2622291.00元。承包人如期開工,發包人如期按照合同約定方式付款,工程于2006年8月底停工,廠房結構已完成,內部隔墻未完成,所有門未施工,鋁合金窗框已完成,室外散水未完成,外墻涂料未完成,圖紙范圍內有多處未完成。工程一直處于停工狀態,于2008年2月份發包方向地方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返還工程拖延工期510天的違約金115萬元,扣除未完工程價款40萬元,并終止與承包人的合同關系。法院受理后,應發包人的申請,委托鑒定人對該工程的未完工程部分價款進行鑒定。而后承包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人對該工程的變更增項工程部分價款及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差價進行鑒定。法院于2008年3月份對原被告雙方進行了調解,原被告雙方都對工程的施工情況進行了闡述,各持己見。
二、爭議焦點。
1、承包人與發包人對天棚抹灰取消的變更時點存在分歧,無工程變更通知單,發包人認為這是合同施工范圍內的項目,現在未施工。
2、未完工程部分價款的計取標準,合同價款是按420元/平方確定的,發包人認為變更部分單價無約定,要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1、工程變更增加部分有一些無簽證單,發包人認為無依據部分不可增加,承包人認為原圖紙上沒有,施工過程中應發包人口頭要求增加了工程量,應給予簽證計算增加費用,2、合同為總價包干形式,未對材料價格上漲的風險調整作出約定。發包人認為合同為總價包干,包括了材料價格風險,材料價差不可以補償;承包人認為合同未對風險作說明,按照國家政策性文件應執行調整。
三、實地勘測。
深知工程造價鑒定中踏勘現場、調查這個環節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資料收集整理采用的重要步驟。在充分熟悉鑒資料后,組織踏勘現場,實地復核、證實提供的相關內容,給自己一個立體直觀感,并做了拍照、記錄等工作,對現場未完工作內容及變更內容都形成了書面資料,體現了存在的事實。
四、意見征求。
為了做出準確、公平、公正、客觀合理的鑒定,通過書面征詢委托人進行鑒定意見征求,并告知雙方當事人。對委托鑒定內容進行了書面交流,明確了鑒定的原則、方法和思路,以及主要問題的處理意見,進一步明確鑒定的內容,了解了哪些是雙方能達成一致,哪些是雙方存在爭議,鑒定的依據是否齊全和計算是否正確,還有哪些因素尚未考慮等。
五、問題分析。
(一)有效變更時點分析。
承包人認為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已達成共識,取消天棚抹灰。這是合同訂立時點前后的變更問題,在現實施工中經常會碰到的情況,對于取消天棚抹灰是合同訂立時點的前后問題的審判權限,應由司法機構行使。鑒定人對現有的依據進行鑒定,合同施工范圍為廠房施工圖內全部內容及設計變更中的內容,但在合同中未明確天棚抹灰取消,按照鑒定證據齊全的原則,無書面變更簽證及提供有效的證據,鑒定承包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內容,未完項目包含在包干價內,屬于未完項目。
(二)計價方式的確定。
發包人認為變更部分綜合單價無約定,要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為了準確、公平、公正、客觀合理,鑒定人首先分析司法解釋第十六條適用的環境和使用依據;從范圍上來看,這條解釋適用的范圍是指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與本案例中未做工程的范圍似有點區別,未做工程是未按照施工圖完成施工,而非設計變更或改變質量標準發生的,從這點上鑒定人考慮對未完成項目的計價用這個解釋有點欠妥。從計價標準看,合同明確了單價為420元/平方,包含了整個項目的人、材、機、管理費、利潤、規費、稅收,應該說整個項目是有約定的,套用司法解釋就顯得有些勉強。怎樣才能讓計價方法既公正又使價格合理客觀,主要問題就是420元/平方的單價的組成,如果能分析到這個單價的組成,所有問題就能迎刃而解了,那就考慮了恢復施工圖定額價的方法,看看合同單價與定額單價的區別及讓利,繼而用于未完項目及變更項目。這個方法是否可行,還得分析兩種做法的優缺點,用司法解釋來確定工程項目單價的計價方法的優點是思路明確,缺點是違備合同約定單價的意義,也不能體現施工企業不平衡報價的施工實力和競爭的優勢;用恢復定額價來確定工程項目單價的計價方法的優點是公平體現真實水平和施工企業的競爭優勢,缺點是同樣不能體現施工企業不平衡報價的施工實力,而且定額價的時間不能準確確定。綜合利弊,最終采用恢復定額價來確定工程項目單價的計價方法更能準確、公平、公正、客觀合理的反應事實,定額價采用司法解釋中的方法來確定,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計算工程價款。折算出合同單價的讓利率,以一個固定的讓利率鑒定變更工程。
(三)材料價格的調整。
由于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幅度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材料差價索賠,發包人認為合同為總價包干,包括了材料價格風險,材料價差不可以補償。施工同期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較大,超出了合同雙方的預見,根據蘇建定(2003)409號文件,江蘇省建設廳關于建筑材料價格上漲的指導意見,因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所產生的價差,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可調整價差,本案例可采用承發包合同中約定采用固定價格但未計取風險金的,其材料價格上漲幅度在10%以內(含10%)的,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超過10%時,其超出部分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
文件同時也建議承發包雙方對材料價差的調整,應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明確承發包雙方承擔的風險和材料價差調整辦法;本案例由于承發包雙方一直沒能就這個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鑒定人認為對于材料價格漲幅較大,合同未明確風險的計取范圍和材料價格漲跌的處理辦法,采用蘇建定(2003)409號文件的建議指導方法進行材料差價調整。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是整個司法鑒定的核心,現在司法鑒定無證據或證據不足這類現象太多了,主要原因是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不重證據,管理混亂;或者就是發包人不簽,拒簽,承包商也就算了,等到結算時才知道證據的重要性。對于工程變更增加部分有一些無簽證單,按照鑒定證據的原則性,無證據,不能鑒定其造價。
為此,我們重新篩選了委托人提供的變更項目明細,對無簽證單的項目以書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并申請補全證據。事實上現場踏勘時有些變更項目的確是變更了,還有部分屬于隱蔽工程,現場看不出來,顯然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重視變更簽證,對提出的索賠要求無證據。委托人收到通知書后立即召集原被告進行證據收集,承發包方面對存在的事實進行了協商,有部分達成了共識,并形成了書面文件,承發包雙方均簽字同意。對不能達成共識的部分,委托人委托單獨鑒定造價,并披露在鑒定報告中。
六、總結。
經過熟悉情況、現場踏勘、意見征求、問題篩選、解決問題等過程,得出鑒定結果。按照司法鑒定的流程,與當事人分別交換了意見,并公開鑒定結果的分析依據,雙方對鑒定結果均未提出疑義,出具了鑒定報告。對于鑒定人分析的問題均在鑒定報告中專門作了說明,以便提醒委托人。
這個案例所涉及的情況都是一些施工現場存在的普遍現象,由于雙方都不重視證據的重要性,導致了施工進度的停滯以及結算的困難,引起了過多的糾紛。總結多次鑒定工作后,對鑒定過程增加了意見征求過程,因為鑒定過程中,鑒定人與當事人在實體問題上的分歧也是客觀存在的,以往都是在鑒定報告送達當事人后,明確鑒定人的觀點,通過證據資料等直接出具鑒定結果報告,而且鑒定程序主要以鑒定人出具的鑒定報告為主線展開的。當事人再對具體內容提出異議,鑒定人應履行相應的義務,通過出庭進行質詢,使得委托人對審定工作限于被動。增加了意見征求過程后,把問題的矛盾提早發現,有目的地對矛盾進行深入,從而提高了鑒定的有效性,讓法官的思路更明確。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一
甲方公司因工作和業務發展需要,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就甲方聘請乙方擔任甲方公司工程師,達成如下聘用協議:
二、甲方責任和義務。
1、將相關資料歸還乙方。
2、投標。
3、甲方應妥善保管乙方資料和證書,確保職稱證書完好無損。如果由于甲方原因發生乙方的證書丟失或吊銷,甲方應賠償損失。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資料真實合法,若乙方提供的資料是虛假偽造,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責任并負責賠償甲方相應損失。
2、乙方的職稱證書在協議有效期內交由甲方保管。
四、酬金。
1、酬金按年支付,支付標準為年。
2、付款時間:酬金一次性付清。即雙方簽訂協議時,乙方提供工程師證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畢業證復印件、一寸彩色照片(或電子版)。甲方收到上述資料后一次性將第________年聘用工資元匯到乙方指定賬戶。乙方須保證證書未在其它公司掛靠,如因乙方證書已掛靠而導致甲方不能使用的,乙方須退還甲方支付的聘用工資。
五、違約責任。
1、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提出終止協議,則乙方必須雙倍返還酬金,甲方提出終止協議則已付酬金不予返還。
2、乙方須保證證書真實、有效,如因乙方提供虛假證書,導致甲方投標或申辦資質失敗,乙方退還甲方已付酬金。
六、其他。
1、本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續簽本協議。若不續簽的,甲方應及時歸還乙方所有證件,甲方不得扣留拖延歸還任何證件。
2、協議終止或協議期滿后,甲乙雙方應彼此友好合作,配合完成解除協議等相關的后續工作。
3、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二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規,經雙方協商,本著友好合作原則,達成如下分包合同:
一、承包范圍:
二、承包方式:
三、質量標準:
四、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日開工至年月日完工,工期為天。
五、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經雙方協議,本工程總量為米,收費標準為,共計:(大寫:)。
2、合同總價依據實際完成工程量進行結算。
3、付款方式:
六、變更及工程費用調整:
1、本工程進行中,發包人對本工程與技術要求提出變更時,發包人應在變更前天內發出書面通知。承包人接到變更后天內予以確認。
2、變更后及承包增加施工費用,發包方按市場價予以調整。
七、發包責任:
1、發包方在開工2日前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技術交底與要求、設計圖紙及放線定點軸線。
2、開工前,發包方應辦理開工許可證、工作場地使用等手續,及時解決好有關擾民和影響正常工作的有關問題,并承擔相應費用。
八、承包方責任:
1、承包人按本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完成本工程的工作內容。
2、嚴格按本工程設計方案及技術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質量。
3、施工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匯報,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經發包方確認后進行施工。
4、負責好現場測量放線、樁體定位、施工技術資料記錄工作,并如實及時提交發包方,如因承包方的遺漏、錯誤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承包方應負責補救并承擔相應責任,情況嚴重時,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追償相應損失。
5、遵守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施工管理規定,服從現場指揮與領導。
九、違約責任:
甲方或乙方不能按照本協議條款約定履行各自的各項責任及發生與本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十、材料與設備。
1、發包人及承包人對各自所提供的材料及機械設備進場負責,并經雙方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若造成窩工、誤工所造成的損失,責任是甲方的由甲方負責,是乙方的由乙方負責。
十一、報告、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
1、發包方負責組織對承包人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進行檢查與驗收。
2、承包方應對其所確保提交的報告、成果、文件的真實性進行負責。
3、隱蔽工程檢查由承包人自檢后,通知發包方進行檢查與驗收,經發包方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檢驗不合格,承包人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進行修補。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它約定事項:
本合同自發包人、承包人簽字蓋章后生效,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后終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三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下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鑒于:
發包方和設計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共同簽署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未盡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1、所有單體工程施工圖必須在20__年2月15日前完成,以保證工程項目順利進行。
2、因功能改變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動,施工圖紙應保證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包括地庫、地下室增層、閣樓、機房變動等)。
3、鋼結構的二次設計由發包方發包,并由設計方進行審核。
4、設計方須派駐設計代表,保證及時、有效的解決施工過程中的一切設計問題。
5、因出圖時間延誤,施工過程中設計問題解決不及時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按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由設計方負責賠償。
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協議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發包方:___________
設計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四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為了確保工程順利完成,充分發揮技術力量,加強內部統一管理,落實任務和責任,甲方將承建的__安泰.御華城一期_工程的工程檔案承包給乙方,為了落實各自權利和義務,全力配合按期完工,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望共同遵守,嚴格執行。
一、工作范圍及內容。
1、建筑竣工資料(渝建竣表格、檢驗批表格)和監理報驗資料的填寫和整理。(建筑竣工資料包含:基礎、主體、裝飾、水電的施工資料,其中保溫、涂料、門窗、防水等分包單位的資料由乙方負責收集整理歸檔)。
2、負責收集并整理各種材料的合格證、質保書等保證資料。
3、負責填報各種材料的復檢和試件的檢測委托單,收集各報告。
4、負責所有建竣資料的裝訂,費用由乙方負責,并移交檔案室。
5、工程承包建筑面積約:8.8萬平方米(最終以竣工結算面積為準)。
二、質量要求:
20xx)、《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其他標準、規范來填寫和整理資料,保證所做資料全部合格,并能順利移交檔案館和建設單位。
三、工期:
根據該工程的施工進度計劃,乙方應配合甲方,合理安排人員,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工期為從開工之日起算21個日歷月。如甲方工期超出,超出部分甲方按6000元/月補貼乙方。
四、單價及付款方式:
甲方按單價2.2元/平方米支付乙方承包費用。付款面積為本工程竣工建筑面積。付款方式:每個月支付6000元。在工程預驗收后付足乙方承包費的85%,余15%在檔案移交后三日之內付清。并由乙方給甲方出具等額的收款收據。
五、甲方應負的責任和義務:
1向乙方提供該工程的施工圖一套及電子版本,相應的圖紙會審、技術變更核定及設計變更通知單等資料。完工后,向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圖四套。
2負責檢測所試驗費用和檔案館人員到現場檢查、驗收時的其他費用,負責提供送樣車輛。
3提供辦公室給乙方,并配置辦公桌、文件柜,電腦。向乙方提供免費食宿。
4配合乙方相關工作。
六、乙方應負的責任和義務。
1做好工作范圍的本職工作,并協助甲方做好相關工作。
2負責協調檔案館的聯系,保證工作順利進行。
3負責檔案資料的所有耗材、輔材以及送檔所有檔案盒和相關配套資料夾板,后期掃描電子檔案及刻盤等所有費用。
4按工程進度編寫技術檔案,按工程進度送檢材料,反應出的試驗資料真實,數量完整,并符合設計和有關規范要求。
5資料整潔,字跡清楚,簽字完整齊全。
6確保該工程檔案資料達到合格,并提交四套完整竣工檔案資料。
7負責本工程的取樣送檢,當出現不合格材料時及時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進行處理。
8負責配合建設、監理、質檢、實驗室等各單位的工作,配合甲方及建委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工作。
9乙方應配備2人以上(含2人)的資料人員,乙方可根據工程需要適當進行增減,但必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認為應增加資料人員時,乙方應及時增加。否則,甲方有權找人替代,替代人員工資在乙方資料款中全額扣除。
七、其它及違約處理。
1未經過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更換資料人員。否則,甲方按20xx元/次處以乙方違約金。
2施工期間,乙方資料人員應服從甲方的現場管理。如有不服從者,按200元/人/次對乙方進行處罰。
3因質檢、建設、監理、甲方等相關部門在施工期間檢查乙方資。
料不合格時,乙方應無條件限期整改合格。如乙方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且對乙方資料余款全部不予支付。4在工程驗收后,乙方應按規定時間送交合格的資料到檔案館。如乙方送交資料不合格,甲方所欠資料款全部不予支付。
八、未盡事項,雙方按照公平、合理、互利的原則,協商處理或簽補充協議。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完工,付清全款后本協議自動失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協議簽訂時間年月日。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五
甲方因施工需要與乙方建立勞務關系,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本勞務合同:
南寧市青秀區大水坡至官已坡道路大中修工程,原舊路為水泥混凝土路面,全線舊水泥路面已出現局部破壞嚴重,須進行局部翻修。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
單項砼工種自備機械勞務承包。
乙方嚴格按照甲方施工要求,自備發電機,攪拌機,上料鏟車,運輸車輛,斗車,水泵,模板等工具,進行攪拌,運輸,支拆模,澆筑,收光等工作。
嚴格按砼質量驗收標準執行。
(1)質量要求必須按施工單位、公司要求確保清水砼,嚴禁出現爛根、蜂窩、麻面、汽泡,杜絕出現砼漏振、爛腳等。
(2)砼澆筑嚴格按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范(tgd40—20)執行。
(3)如出現上述質量問題時,乙方無條件承擔所有的處理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賠償甲方損失。
(4)進度:乙方無論在任何條件下施工作業時必須保證勞動力,若因乙方勞動力不足造成的損失將由乙方全部負責。
1、現場:進入施工現場所有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系上帽帶。衣著整潔,不準穿拖鞋、不準穿背心裙子、裸背進入施工現場。
2、安全教育:
(1)乙方進場人員必須在3天內準確的記錄勞務人員的地址、身份證號碼、等資料登記造冊,交給甲方一份以備查詢。
(2)乙方進場人員必須全部、全面地接受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上崗人員經過培訓及業務孰練的人員才能上崗,違章作業的后果自負。
(3)在施工期間因工地不安全的環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正規醫院就醫的所有醫療費(憑正規醫院發票報銷),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費、營養費。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4)在施工期間不得惹事、打架、偷盜,發現一次根據情節輕重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5)租房:在施工現場有條件情況下將集中住宿統一管理。
(6)文明施工:在所有的工作范圍內必須每天做到工完場清、余料及廢料每天做到下班時清理干凈。不得私拉亂接電線,非械面人員不得從事機械操作,不得違章指揮,發生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乙方按甲方要求時間進場,先期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工程進行15天后可向甲方支付生活費,待工程完工驗收后,結清全部款項。
1、本合同與項目管理條例同時生效。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經簽字立即生效至工程款付清后自動失效。
3、本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使工程不能正常生產的,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中途無故退場的,退場費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只付給乙方工程款的70%。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六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與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既有合同正在履行中,現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就合同主體變更及保證條款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本協議各方同意丙方取代乙方成為“既有合同”的一方。
2、乙丙雙方保證丙方具有履行本協議所需相關資質和條件,如因其不具備相關資質和條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丙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乙方在本協議生效前基于履行“既有合同”對甲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分別由丙方享有和承擔。
4、本協議生效后,丙方按照 “既有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5、乙、丙雙方必須做好資料、手續等的交接工作,因合同主體變更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為了保證丙方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協議生效后,乙方對丙方基于本協議及“既有合同” 對甲方所負的一切債務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三、除本協議約定情形外,“既有合同”其他內容不變。
四、因本協議及“既有合同”而引起的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解決。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乙、丙各執二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七
建設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建筑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協商就馬集中學工程問題簽訂如下合同:
一、工程地點:馬集中學。
三、承包方式:
四、開工日期:
五、竣工日期:
六、工程造價:
七、支付辦法:竣工驗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八、甲乙雙方職責。
(一)甲方。
1、現場負責做到三通一平:水通、電通、路通,現場平整。
2、協助乙方疏通當地有關關系。
3、確保資金按進度到位。
(二)乙方。
1、按甲方要求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2、確保工期,工期為_________天。
3、教育職工文明施工。
4、做好安全生產,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九、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后,以補辦的文字手續為準,其補充的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八
原告曾某與被告王某于1993年結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別生育女孩小曾、兒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協議離婚。根據協議第三條約定,共有房屋屬原告的一半份額原告同一處分其女兒小曾、兒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關系解除后,原告無房居住仍在該房第三層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原告交出房門及大門鑰匙,并將原告趕出大門。在原告離開后,被告將大門及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原告無法進入該房屋,原告遂訴至法院。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通過贈與的方式已對房屋作了處分,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喪失了居住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協議離婚時,雖然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但雙方的子女并未在協議上簽字,因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做出意識表示只是單方法律行為。不夠成合同法意義上的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并沒有成立,原告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贈與合同一經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書面、公證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贈與合同既可采用口頭形式,又可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后辦理公證證明。無論采用何種形式,也無論是否經過公證,都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因贈與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較隨意,即可以是口頭上贈與,也可以以書面方式的贈與。據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離婚協議中將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因沒有子女在協議上簽字而使得贈與合同不成立的說法不能成立。所謂的簽字只是能證明當事人意識一致的體現,因贈與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現形式上具有靈活性,法律沒有要求受贈與人要做出書面的意識表示;另外對于受贈與人小曾(14歲)、兒子小王(12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其對接受贈與的行為做出書面的表示,太過苛刻,故若原告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受贈人不接受贈與,則應推定受贈與做出接受贈與的意識表示。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應認定贈與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其生效要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贈與房屋的合同生效,則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故本案中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沒有喪失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的撤銷權。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本案中原告的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通過撤銷贈與來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九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盡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轉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
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臺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
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為什么?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
該建筑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愿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并于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當天驗收并接收了貨物。
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后,積極準備貨源,于接信后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于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于法有據?
(3) 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 如何定性?
(4) 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后即發貨100噸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后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于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應當視為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驗收并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為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為準,價格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為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并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默認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為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為準。
學計算機的小熊畢業后到一家軟件公司工作,試用期間表現優秀,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務,可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小熊突然離開公司。
半年后,他又重新應聘到這家公司,經過重重面試,最終又被公司錄取,但公司規定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6個月的試用期經考核合格后才能轉正。
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此案
小熊還得在公司實習,小熊在第一次在軟件公司試用期間離開公司,表明小熊無條件解除了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第二次來到同一公司是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就不適用),因此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2005年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
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與丙入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入住后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并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
于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
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
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余元財產損失。
2006年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別墅,發現戊已占用別墅。
原來,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并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后,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于戊。
問題:
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4.別墅裝修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2005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么?
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么?
1.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乙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
(2)甲的維修屬于無因管理人的行為,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
瓦片質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
(3)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范圍。
3.(1)甲丁之間屬于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并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則,完成工作問題適用承攬合同規則。
(2)應由丁承擔。
因為丁為雇主,應對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裝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無權。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無過錯,因此損失應由甲自行承擔。
6.丙有權對乙主張自己基于原租賃合同對該別墅的承租使用權。
因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7.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
因為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占人返還原物。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二十
甲方:
乙方:
根據法律規定甲方應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占用土地等許可和批準。且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若甲方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甲方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風險提示:關于實際竣工日期的規定
當因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發生糾紛時,可以以相關規定參照具體情形: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乙方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甲方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___天。
1、質量標準:工程質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2、工程具備隱蔽條件,乙方先進行自檢,并在隱蔽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驗收。驗收合格,甲方現場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乙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予以整改后再交由甲方重新驗收。
3、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含竣工圖、隱蔽工程簽證和現場簽證單及保修書等)。 驗收合格的,雙方進行交接,驗收不合格的,乙方應及時返工,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返工導致工期延誤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工程質量未符合標準的歸責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甲方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潤。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乙方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本合同實行按實結算,雙方依據最新現行定額計價規范和施工期(或材料定購期)的信息價(信息價不明確的以甲方確認材料價為準)進行計算,計算后的總價下浮_______%作為本合同的結算價款。
1、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_______元;
2、乙方施工完成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及工程決算書,經甲方審核確認后,付至結算價款的_______%,留_______%做質保金,待保修期滿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清。
3、工程量及價格簽證,簽證單都必須有甲方現場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方可作為結算依據。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風險提示:保修責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乙方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甲方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占有之日起算。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_____份,乙方執___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二十一
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發包人: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
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監制。
發包人:________設計人:________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3《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1.4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第二條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
2.12.2設計指標。
第三條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第四條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第五條本合同設計收費估算為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說明:
1.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圖的同時結清全部設計費,不留尾款。
3.實際設計費按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概算)核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六條雙方責任6.1發包人責任:
6.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有關規定及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6.1.2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1.3發包人更變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在未簽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6.1.4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5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6.2設計人責任:
6.2.1設計人應嚴格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有關規定,有關工程強制性標準,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技術經濟指標符合《深圳市建筑技術經濟指標計算規定》,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并對其負責。
6.2.2設計人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6.2.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
6.2.4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6.2.5設計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本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但應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6.2.6設計人應保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并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第七條違約責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7.2發包人應按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8.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咨詢服務合同。
8.2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采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份數超過《工程技術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3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8.4發包人委托設計人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它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8本合同一式份,發包人8.9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規定到建設工程方案審批機構(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終止。8.1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意法律效力。
8.12其它約定事項:
發包人名稱:________設計人名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________備案號:________。
備案日期: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住所: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傳真: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
鑒定意見: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
鑒定日期:________(簽字)
鑒定日期:________(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