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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懷孕近7個月被丈夫施暴:別盯著遠嫁和沒領證,重點是打人了

        女子懷孕近7個月被丈夫施暴:別盯著遠嫁和沒領證,重點是打人了:一位懷孕近7個月的安徽女子自稱遭到丈夫“家暴”,她強調自己和丈夫新婚才6個多月,但是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施暴了。根據報道中

          

          一位懷孕近7個月的安徽女子自稱遭到丈夫“家暴”,她強調自己和丈夫新婚才6個多月,但是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施暴了。根據報道中的描述,女子結婚以來一直隱忍著,不想讓家里人擔心,直到最近這次丈夫不顧她近7個月的孕肚將她打到不能下地,才撥通娘家人的電話,娘家人得知后便立馬開車上門將女子接走。

          有必要說明的是,女子是從安徽嫁到浙江舟山的,而且兩個人還沒有領證,為此她決定與丈夫分開并不要這個小孩,同時放話絕不原諒家暴男。要知道,除了女子被打了、遠嫁、沒領證是確定的信息,報道中沒有給出更多補充信息。

          但是可以推斷,兩個人的年齡應該都不大。之所以這樣說,就在于但凡兩個人都到了法定結婚年齡,不至于辦這種“先上車,再補票”的事。與此同時,根據娘家人上門接走的操作,也能推斷女子的年齡應該不大,否則不至于連這種事還做不了主。

          如此掰扯,并不是要追問女方的“子宮道德”,也就是為何沒領證就敢懷上家暴男的孩子,而是想基于“沒領證”,對事實婚姻和法定婚姻進行現實拆解。毫不夸張地講,在很多相較落后的地域,“先上車,再補票”這種操作也是比較常見的。由此來看,即便報道中用的是“施暴”,但是女子在提及這段關系時卻用的是“丈夫”和“家暴”。

          就此而言,不得不承認,對于那些更看重婚俗的地域,可能總覺得結婚證就是一張紙,只是辦理相關業務時才需要的憑證,而真正的結婚就是吃席式儀式感。所以在看待這件事情時,就沒必要過分強調沒領證這個前提,而是要基于打人行為去定性。

          只是從女子臨走時婆家人還給了“意味深長的一萬元”來看,女方應該沒有采取法律維權。基于這個事實,再次證明在“家暴”的問題上,除非是重傷、致殘或致命,否則很少有維權到底的情況發生。

          因為“家暴”本身不只是“施暴”的問題,其中還混雜著情感和利益。這種情況下,礙于世俗圭臬,如果沒達到重傷、致殘或致命的程度,被家暴的一方即使不想過下去了,也都不太愿意糾纏到底,也就是說和解的情況比較多。

          尤其是雙方還打算繼續過下去的情況,基本上被家暴的一方最后都選擇原諒了。強調這一點,并不是說被家暴的一方非得選擇原諒,而是對于“家暴”來講,它是個較為綜合的命題,解決起來不能太線性。

          就以安徽女子和她的“丈夫”來講,就算男方再怎么不是人,但是追根溯源,兩個人或多或少之前還是有一定感情的,只能說男方在面對婚姻生活上太渣了,并且這個問題真還沒什么可辯駁的余地。說到底,別說“妻子”都還懷有身孕,就算沒懷孕也不是想打就能打的,并且這跟遠嫁和沒領證毫無關系。

          在這個問題上,很多人覺得“遠嫁”的女性容易受欺負,這其實還是傳統婚姻認知,也就是覺得娘家人是自己的后盾,而不是具體的法律條款。可事實上,伴隨著相關法律條款的完善,即便“家暴者”不總是受到“回擊”,但是對于主要的利益維護來講,還得靠法律條款。至于娘家人來講,最多也就是情感上的支持,而很多人腦補的“娘家人帶人上門干架”也只不過是天方夜譚式的想象而已。

          然而對于未領證來講,雖然可能影響財產分割,但是對于牽涉到人身傷害的情況來講,顯然跟領沒領證沒多大關系。因為法理在審視具體的關系和恩怨時,也要基于事實關系去審度,而非是因為沒有領證,就認為“家暴”該被從輕認定或從重認定。

          因此在看待“女子懷孕近7個月被丈夫施暴”的事情時,就沒必要盯著遠嫁和沒領證進行各種借題發揮,畢竟重點是“打人了”,而不是因為遠嫁和沒領證,就好像打人行為能被講通。而這一點對于輿論導向又是極為重要的。

        女子懷孕近7個月被丈夫施暴:別盯著遠嫁和沒領證,重點是打人了

          老實講,最煩的就是,沒等施暴者受到嚴懲時,有些人就開始對受害者進行“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的反向追問。從某種意義上講,事情得到妥善處理后,我們可以基于被家暴者的具體情況進行客觀反思,但也僅限于抽象反思,而非是基于具體的因果對被家暴者進行“具體質問”。

          因為不管被家暴者存在什么缺點,只要不存在主動施暴行為,那么就不該用“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去隨意框定。所以說回“女子懷孕近7個月被丈夫施暴”的事情,就算女方也存在過錯,也只是婚姻相處層面的問題,而不是造成“家暴”的主要原因。因為“家暴”的問題主要在于暴力,而這是任何理由都不能為其辯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