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歲末,又到一年一度年會季,為了搞氣氛、鼓士氣,許多公司會設抽獎環節。職工小李就在公司年會上中了11萬大獎!不料開心事卻成了糟心事,還因此與公司鬧上法庭…
究竟發生了什么?一起來看看!
事件回顧:
女子年會中獎11萬
公司卻反悔了
小李于2025年8月入職某通訊設備公司擔任前臺一職,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025年春節前夕,公司舉辦年會,除了本公司全體員工參加外,還邀請了公司的部分供應商。年會抽獎環節中,小李抽中110000元現金大獎,公司高層人員當場向其頒發了獎券。事后,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300元,但拒絕支付剩余部分。
2025年4月,小李從公司離職,隨后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應支付剩余獎金,未獲支持。她不服,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企業應依約兌現
需支付獎金差額89700元
小李訴稱,公司年會設立抽獎,獎金獎品的性質屬于公司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福利,無論哪個員工抽中,公司都有義務足額支付。
公司辯稱,該筆獎金面向的群體是參加年會的所有人員,除了本公司員工,還包括與會的供應商,因此,該筆獎金屬于公司贈與,系無償合同,公司可以出于真實意思表示而撤銷該贈與行為。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年會抽獎屬于企業向員工提供的福利

一般而言,企業給員工提供的福利分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兩種類型,前者如社會保險、帶薪年休假等,后者如各類獎金、各種補貼等。非法定福利,是指法律沒有規定企業一定要提供的福利,企業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可以按人頭提供,也可以按職務高低、工齡長短提供,還可以以射幸方式提供。企業在年終晚會上設立抽獎環節,是企業為了活躍現場氣氛而與到場人員的互動活動,是向員工提供非法定福利的方式之一。對于中獎者,企業負有兌現相應的獎金獎品的義務。
■射幸行為不影響員工福利的定性
法律認為,中獎行為屬于射幸行為,所謂射幸,即“僥幸”,俗稱“碰運氣”,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于偶然事件的出現的一種合同,其效果在于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比如購買商業意外保險、購買福利彩票等。如前述,法律并不禁止企業以射幸方式向員工提供非法定福利,據此,射幸行為并不影響該項福利的定性,員工中獎后,企業應依約兌現。
■企業所稱贈與合同不成立
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本案中,小李所獲得的獎金來自中獎,在其中獎之前,該獎金是否會被小李抽中,存在不確定性,并非事先已經確定企業將獎金無償給予小李。因此,企業所稱贈與合同不能成立,企業無權撤銷。
綜上,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公司應向小李支付獎金差額89700元。
公司不服,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員工年會喜中11萬現金大獎!事后公司只肯發2萬,雙方鬧上法庭,這錢還能要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