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父母盡更多贍養義務的子女,能多分遺產嗎?民法典有規定:承擔更多贍養義務的子女能主張多分遺產嗎?民法典有規定!↓↓↓遺產分配引爭議福建廈門的林大爺和周大媽育有一子五女。大兒子林某亮于1
承擔更多贍養義務的子女
能主張多分遺產嗎?
民法典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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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引爭議
福建廈門的林大爺和周大媽育有一子五女。大兒子林某亮于1977年過世,留下了一個年幼的女兒小美。此后幾十年間,二女兒林某寶一直與父母共同生活,履行對林大爺和周大媽日常生活照料義務,并協助老年父母撫養年僅七歲的兄長遺孤,讓小美健康成長。
在相繼為林大爺和周大媽養老送終,并為成年的侄女小美置辦婚嫁事宜后,林某寶也成了一名年逾七旬的老人。因為當地規劃,父母留下的幾處老宅要拆遷,兄長遺孤小美及四姐妹聞訊而動,要求平分遺產,林某寶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小美及四姐妹將林某寶起訴至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原告小美及四姐妹認為,父母生前未立有遺囑對遺產進行處分,該遺產應由被告林某寶、原告小美及四姐妹共同繼承,即每人各繼承、享有上述房產六分之一所有權權利份額。
而被告林某寶辯稱,父母去世多年,各原告從未向被告主張任何權利,也從未要求析產分割案涉房產,明顯與常理不符。這恰恰可以證明原告對案涉房產并不享有任何權利,僅僅是因為拆遷,各原告見到巨大的拆遷利益,才提起本案訴訟,意圖瓜分案涉房產的拆遷款項。
法院:贍養較多者分得大部分遺產
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登記在林大爺名下的訟爭房產尚未處分,所以訟爭房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原告小美繼承是基于代位繼承林某亮應繼承的份額,而林某亮于1977年因病去世,不僅沒有參與對父母晚年生活的照料,反而留有一女小美讓父母共同撫養照料,林某亮分得的遺產份額應最少。
而被告林某寶一生未嫁,留在家中照料家族事宜,還幫助父母共同照料原告小美長大成人,為其置辦婚嫁事宜。原告小美出嫁后,被告林某寶還擔任肢體殘疾三級的母親的監護人,為母親繳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死后操辦喪葬事宜。
綜合上述,被告林某寶屬于“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應當分得大部分遺產份額。

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原告四姐妹各得10%遺產份額,小美得5%遺產份額,被告林某寶得55%遺產份額,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轉自:“CCTV今日說法”微信公眾號
來源:央視一套